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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关于学生请假有关问题的规定

[ 信息发布: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3-03-12 | 浏览:2673次 ]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办理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现根据《陕西省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有病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他人代办;每学期开学时因病因事不能如期报道注册者,必须通过电报、电话形式向学生科和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到校后补办请假条,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校医务室批病假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病情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需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应向学生科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不得逐周办理请假手续。

三、班主任应严格控制事假,平时各班请事假的人数不应超过本班人数的10~15%。陕南和陕北及其它路途较远地区的学生请事假每次最多不得超过3~4天,其它地区学生请事假每次最多不能超过两天,一个学生全学期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2次。

四、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应在班主任处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条》,属病假的要附医生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书,班主任不得将请假条委托班干部代办。

五、批假应严格按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权批假。批假权限为:

1、1天以内班主任批准;

2、2-3天由学生科科长批准;

3、4-5天由主管学生的副校长批准;

4、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凡报经上一级批假的,班主任和学生科科长均需加注同意与否的意见。学生不得冒名顶替班主任和各级领导签注意见,一经发现,学生科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学生办理完批假手续后,应将请假条送交本班负责考勤的班干部。在每次上课时,班干部应主动向任课老师报告缺勤人姓名,由任课老师登记在《教室日志》有关栏目内,在下周星期一上午课间操时间,各班考勤干部应将学生请假条报学生科,由学生科汇总登记。

七、严禁学生不办理请假手续离校,凡不办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对待。对每学期累计旷课达18节以上的学生,学生科将给该生发出《旷课告诫通知书》并通知班主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算)者,学校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八、本规定从1998~1999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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