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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决定

[ 信息发布: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3-03-12 | 浏览:9016次 ]

为了给全体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努力创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和平安校园,学校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创建省级文明校园实施细则(试行)》和陕西省综治办、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宝鸡市卫生城市复评验收的要求,决定从11月1日起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一、开展校园综合治理活动的重大意义

开展校园综合治理活动是全体师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活动和开展创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活动的有效载体;是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上水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学校对外形象,提高师生文明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的有力手段,对于学校生存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学校希望全体师生和有关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校园综合治理活动的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校园综合治理各项活动,自觉纠正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努力为创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贡献力量。

二、开展校园综合治理活动的指导思想

开展校园综合治理活动要紧密依靠全体师生和所有住户,以培养“四有”新人和创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为宗旨,以思想道德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为主要任务,以治理校园环境脏、乱、差,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对外形象为重点,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规范与整顿相结合、突击集中治理与长久综合治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给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校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三、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王志民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张维明、副校长翟林堂、胡宝珠、杜玉锁、杜黎明同志任副组长;学保科长孙东华、后勤中心主任戴建军、校办主任闫小艳、财务科长樊永涛同志为成员。同时,在学保科设立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孙东华同志任主任,戴建军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处理学校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四、校园综合治理活动的主要项目及处罚办法

(一)学生食堂

1、学生食堂严禁使用塑料袋给学生盛装饭菜及其他食品。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2、学生食堂一律用电子饭卡给学生售饭,如发现使用现金交易者,每次罚款50元。

(二)小卖部

3、已经在校园内形成的两个小卖部必须在学校统一提供的场地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与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场地租赁合同,采取合同形式进行经营和管理。不允许小卖部在校园内搭建临时设施、违规私接水电、私自占用学校设施存放商品。违者限期搬离和拆除,逾期不搬离和拆除者,由学校强制进行,并处不低于500元的罚款。

4、严禁出售烟酒、打火机、火柴、管制刀具、各种炒货、易燃易爆等物品,违者处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5、禁止售卖各种自制及再次加工的熟食品,违者没收其相关器具,并处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三)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6、校园已经划定的停车位置仅供下列人员停放机动车辆,并且只向车主提供停车位置,不承担停放车辆的安全责任(包括丢失或者损毁等):

(1)学校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的车辆;

(2)前来办理公事和走亲访友人员的车辆;

(3)租住和购买了本校职工住房的外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外单位人员)的车辆;

(4)合作单位人员的车辆。

7、前来学校办理公事人员、走亲访友人员、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和本校职工上下班期间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以下统称车辆)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停放,不能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统一停放在已经划定的机动车停车区内,各种非机动车辆统一停放在门卫值班室西侧的停车区内。

8、学校一、二、三号住宅楼前划定的机动车停车位置只允许7坐及以下车辆停放,8 --12坐以下车辆统一停放在学生食堂后的停车场。12坐以上客车和各种大货车(因学校公用或者特殊情况除外)不允许进入校园和住宅区。

9、经允许进入校园的各种车辆应当服从学校管理,不准鸣号,要按照速限规定减速慢行,并在划定车位停放。车辆在校园造成事故的,车主要承担相应责任。

10、学校职工及其家属、配偶的车辆实行《车辆出入证》管理制度免费停车。《车辆出入证》由学保科设计制作并按照成本价发放,进出校园时应主动出示《车辆出入证》并接受门卫的查验。不出示或者不接受查验者,门卫有权阻止进出。《车辆出入证》仅限本人车辆使用,不允许转借他人使用,否则,由门卫收缴其《车辆出入证》,并处50元罚款。《车辆出入证》丢失后,车主要主动到学保科补办。

11、符合第7条规定的外单位人员的车辆需要在校园内和家属区长期停放时,实行有限停车位置优先登记租赁制度。优先登记者优先提供租赁场地,满额为止。凡需要停车位的车主在本决定发布后10日内先到学保科申领《车辆出入证》和办理场地租赁手续,再向学校财务科一次性缴纳场地占用租赁费1200元/年 。每次出入凭《车辆出入证》进出,不允许转让《车辆出入证》。如发现有转让行为者,每次罚款50元。不办理以上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校园。需要临时在校园停放车辆时,每车停放一次收费2元。需要过夜停放的,每车停放一夜收费5元。此项收费由门卫负责收取并在每月末上缴到学校财务科。

(四)校园环境的管理

12、校园空闲场地和住宅楼周边由学校统一规划绿化,严禁私自种植、搭建、堆放杂物,违者限期清除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清除和恢复原状者,学校有关部门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违规者个人承担,并处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13、一、二、三号住宅楼的自行车棚内只允许存放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不允许存放其他私人物品。对已经废弃的破旧自行车、摩托车、家具等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发布公告要求物主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后勤中心按照无主物品进行清理。本次清理后如果再发生此类情况的,对物主罚款200元,并要求立即清理。

14、严禁在校内办公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遛养各种宠物,不听劝阻者每次处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其主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流浪宠物学校有权驱逐或报请市政有关部门收容。

15、未经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在校园随意张贴各种文告,摆放、悬挂各种牌匾、横幅的,限令清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清除和恢复原状者,由学校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违规方承担,并处不低于50元的罚款。

16、违反《塑胶操场养护须知》管理规定各项要求的,每人每次视情节处50—100元的罚款。严重者要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修复费用。

五、负责校园综合治理的责任部门

学校综合治理的责任部门是学保科和后勤服务中心。该两科代表学校分工协作行使综合治理职责。属于师生行为和车辆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由学保科负责;属于学生食堂、小卖部和与西北高中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并协调;属于校园环境治理方面的由两科室共同负责。授权该两科室在学生中成立学校综合治理纠察队,并对人员进行培训后在校园开展纠风检查和处罚工作。

六、罚款和车辆场地租赁费的管理与使用

罚款和车辆场地租赁费票据由学校财务科负责设计和印制,有关责任部门到财务科领取并按期向财务科结算。所收罚款和租赁费等收入由财务科实行单独记帐,用于综合治理方面的开支。

七、其他

本次综合治理活动与《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综合治理处罚规定》所列六条41款同时执行。凡违反《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综合治理处罚规定》中列示的各种情形者,按照该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并处罚。本决定中有关条款与《陕西省第二商贸学校综合治理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归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学校授权该办公室根据本决定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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