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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制度

[ 信息发布: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3-03-12 | 浏览:1696次 ]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教职工考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一、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是学校全体在岗职工(含科室聘用人员)。我校教职工的上下班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教学人员,要求以上下课铃声为准进出教室;第二类是实行8小时倒班制的工作人员;第三类是执行8小时工作制的其他行政人员,按照倒班的时间和要求准时上下班。

以上三类人员,都必须参加学校和科室统一组织的各种会议、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学校会议通知中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考勤部门

1、教学人员授课由教务科负责考勤,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活动由教研室负责考勤。

2、行政人员日常上班由校办负责考勤,科室必须如实提供职工出勤情况,校办随机进行抽查。

3、党员学习由各支部负责考勤,科室教职工学习由各科室负责考勤。

4、全校性的大会,由主办会议的科室负责考勤。

三、考勤方法和要求

1、教研活动、党员活动或全校教职工集体活动结束后,要求各科室、各支部对出勤情况要做出书面记录,及时将考勤结果报送学校办公室。

2、各科室每月对科室人员的当月出勤情况要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到学校办公室进行核对。

3、行政人员在上下午上班前的预备时间内到学校办公室签到。实行倒班制的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上班时间一致时,到校办签到,时间不一致(倒班)时在本科室签到,月末由本科室负责人将签到表交校办。签到必须本人亲自签字,按时按班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不允许补签,也不允许上一班提前为下一班签名和提前签到。对代签到者,代签者和被代签者每发现一次每人罚款15元,对补签和提前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4、教学人员上下课以铃声为准,未按时进入教室授课的教师视为迟到,提前离开课堂的教师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5、学校办公室每周抽查行政人员不少于2次,在抽查时对不在岗的人员要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详细记录(包括抽查时间、地点、缺岗人员姓名等内容),凡在抽查中离岗的,要求在20分钟内到学校办公室说明情况并予以注销,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

6、各科室必须在每月发放奖金前,将考勤结果报送学校办公室,由校办统一汇总后,通过财务科按有关标准扣发相应工资及其他待遇。

四、请假

(一)行政人员请假

1、请事假者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本人如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应以电话或短信形式请假,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或者直接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既不电话或短信请假,也不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的不能补假,一律按旷工处理。假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该按照程序续假。

2、请病假应有医院或校医务室的休假证明并亲自履行请假手续,确因病情严重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在当天委托家属或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二)教师请假

1、教师因私不能参加学校、科室等组织安排的统一活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2、允许任课教师当月内有一天或一次调课机会,调课后不能补课的,作请假处理;补课的不作请假对待。但是,当月内如果发生第二次调课的,则按请假对待。

3、教师因公或因参加各种会议需要外出时,本人应提前到教务科办理有关调课手续,在离校前授完所任课程。如无法在外出前通过调课方式补课的,由教师本人和教务科协商,通过回校后安排补课或请其他同行教师代为授课。一般耽误课时超过6天(或1周)的,应请他人代为授课,不得安排补课。

4、无课教师应参加科室、支部、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参加也不请假者视为旷工。

(三)请假手续的审批

1、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2-3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签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科长(主任)和主管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校长批准。

2、科长主任和校级领导因病因事需请假的,按《中层干部和校级领导请假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所有人员办理完请假手续后,必须将请假条交校办,教师还应将调课单交教务科。

(四)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

学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计划生育;鼓励职工不要占用教学时间结婚和休探亲假。各种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执行国家(或陕西省)有关规定。

1、婚假3天,晚婚加20天。如在寒暑假期间结婚,开学后不再补假。

2、丧假:3天。

3、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产后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增加15天;晚育加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凭独生子女证到校办办理再增加30天的假期。产假时间包括产前、产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如在寒暑假生育的,不另补休。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允许休产假15天;怀孕2个月至4个月流产的,允许休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允许休产假42天。

4、哺乳时间:哺乳婴儿不满1周岁时,允许女职工班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但上课教师在上课时间内不执行此规定。

5、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在学校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科室领导同意,校长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为1年(从产假期满算起),假期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提成10%)的60%,取暖费、降温费照发,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礼金等待遇一律不发。工龄可连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哺乳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和第二职业,假满后按时上班,恢复原工资待遇。

6、探亲假: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可在寒假或暑假期间由个人自行安排一次,正常班内不再休假。

7、其他:教职工中(双职工仅限1人)凡有十周岁以下子女在校外上幼儿园、小学的(双职工仅限1人,有课教师除外),上午、下午可提前30分钟下班接领子女。但上课教师在上课时间内不执行此规定。

五、请事假病假时间的计算

请事假和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可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请病假在1周以上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包括在内。

六、续假和销假

凡办理了请假手续需要续假的应按原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凡因请假时间未满而提前上班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如本人不予办理销假手续,则按原批假时间处理。

七、考勤结果的处理

1、教职工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请假1天扣除当日出勤津贴、误餐补贴及与出勤挂钩的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80元,并扣发当日出勤津贴、误餐补贴和出勤挂钩的绩效工资。

2、迟到、早退、请假和旷工都要在年度考核时扣减总分。具体扣分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3、请病事假连续1月以上(含1月)的,除扣发出勤津贴、误餐补贴及与出勤挂钩的绩效工资外,教师停发本人月职称津贴,行政人员停发所有津贴。病假时间超过1月的,参照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即: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工资固定部分、节日礼金照发,其他津贴停发。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职工请假制度和补充规定作废。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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